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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愿意花钱下载音乐吗?——从综艺节目中配乐说音乐行业付费问题

  • 发布时间:2023-04-19 23:50:29

  • 文化产业评论:你是否在观看某些综艺秀节目尤其是真人秀节目时听到自己熟悉的背景音乐呢?想必大家心中都会有这个疑惑,我们常看的一些真人秀节目或者其他的综艺节目使用各种音乐的频率非常高,而大部分的音乐都不是原创,而是直接从各种影视剧或者动画片中“拿来主义”地使用,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节目制作方是否应该给音乐版权方一定的专利使用费呢?国内推行音乐付费为什么一直举步维艰?音乐行业何时能真正迎来“全面付费”时代?

     

    作者:王童

    来源:文化产业评论

    编辑:邢成斌

     


    你是否在观看某些综艺秀节目尤其是真人秀节目时听到自己熟悉的背景音乐呢?

     

    我曾经在浙江卫视《奔跑吧兄弟》里面听到过《火影忍者》的背景音乐;在芒果台《我们来了》中听到过《网球王子》的主题音乐;美剧如《越狱》的片头音乐也曾出现在真人秀中,即使出现不到10秒,但是身为骨灰粉的我还是立刻就听出这段音乐~

     

    想必大家心中都会有这个疑惑,我们常看的一些真人秀节目或者其他的综艺节目使用各种音乐的频率非常高,而大部分的音乐都不是原创,而是直接从各种影视剧或者动画片中“拿来主义”地使用,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节目制作方是否应该给音乐版权方一定的专利使用费呢?我自问自答,分析一下。

     

    1、问:最近关注了一下新一季的《奔跑吧兄弟》,发现其中用的背景音乐来源越来越多了,例如神探夏洛克的主题,大侦探福尔摩斯,星战IV中经典的酒吧音乐,Hans Zimmer作的使命召唤MW3,合金装备V幻痛,电锯惊魂Saw,还有许多之前听到但是没记下来印象不深刻的音乐,请问他们在使用的时候付版权费了么?如果付了的话那应该是很大一笔开销吧,如果没付的话应该是构成了侵权?

     

    答: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统统都是侵权行为(商业使用)。这其实也是许多国产之所以廉价以及之所以能够挣钱的主要原因,即不支付作者的版权费用。由此,节省了大量的商品制作成本。可以这么说,我们的生活中处处有盗版和使用盗版。

     

    或许,你还疑惑,既然如此,怎么没人告他们侵权呢?

     

    原因是,知识产权是私权,,权利人本身如果不知道被侵权或者知道被侵权而没有提出权利主张,那也是枉然。也就是说,你看到甲正在对乙,你见义勇为了,结果被乙给泼一脸的口水。

    它说,我就是受虐狂,我乐意受虐,关你屁事。所以,如果要有人告甲故意伤害罪,只能由乙提出这个要求,其他人无法替代。原则上来说,政府并无权利或者说也没有义务主动干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举报也只能由当事人提出这个要求,不是什么吃瓜群众就可以随便举报的。

     

    2、问:如果是非盈利使用那么是否就属于合理使用,而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呢?

     

    答: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现在的电视台播放的真人秀都是通过制播分离模式来制作播放的。也就是说先由制作公司承制节目,制作完成后,将节目版权卖给电视台,然后电视台再进行广告贴片在电视上进行播放。

     

    近两年真人秀节目火爆异常,真人秀广告招商也接连爆出天价广告费,制作真人秀能够获得非常丰厚的回报。所以真人秀节目是出于盈利目的使用背景音乐,而不是非盈利合理使用,因此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3、问:《著作权法》中规定,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因为电视属于“非向大众盈利的传播机构”,因此电视节目中的背景音乐按照惯例是可以不连续完整使用连贯音乐30s以上。这一点与“向大众销售的影视作品”的电影使用背景音乐不同。

     

    电视节目制作中因会使用大量BGM,如果注明全部著作权人会影响画面效果,因此惯例皆是不署名。但节目组不认为惯例即合理合法,所以他们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广电,音著协进行咨询。如果需要付费,他们会支付相应报酬。

     

    那么,真人秀使用背景音乐是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行为吗?

     

    答:虽然如今的大部分真人秀节目都是通过电视台播放,但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行为是将音乐制品在固定渠道内进行传播;真人秀使用背景音乐来烘托气氛是将音乐固定在其摄制的画面之上,是对音乐的复制使用,有时候还会对音乐进行二次编曲。这二者不可混于一谈。

     

    因此《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真人秀使用背景音乐。

     

    4、问:惯例是使用背景音乐不署名,这种行为侵权吗?

     

    答: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惯例并非合理合法,若是担心影响节目画面效果,可以在节目末尾标注使用音乐著作权人署名。这种方式在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中已经广泛使用。

     

    5问:那么,真人秀节目应当如何合法地使用音乐作品呢?

     

    答:凡是使用他人原创的音乐制品应当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复制许可使用权,如果是音著协注册作品,可以直接向音著协联系获得授权,非音著协成员应当联系著作权人来获得授权许可。

     

    如果制作的真人秀节目之后会在电视台播放,还应当一同获得著作权人的广播权,若是会在网络平台播放,还应当拿到网络传播权等等。所以真人秀制作方在获得授权时,为了避免之后的麻烦,应当一次性买断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在节目中使用的相关权利,就署名权等问题达成一致,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以免造成纠纷。

     

    以上关于音乐版权方和音乐使用方之间的“恩怨情仇”,其实和消费者并没有什么特别直接的利害关系,大家往往对于音乐的关注点在于:能不能免费下载音乐。

    其实,国内的音乐网站对高品质音乐下载早已开始收费,虽然收费模式各不相同,但是已经有约定俗成的“行价”——消费者只要花费百元人民币左右的“包年费”,就可以一年内无限制下载网站提供的高品质音乐。而且,免费试听和下载低品质歌曲的服务也依然存在。

     

    国内推行音乐付费为什么一直举步维艰?

     



    • 一、消费者没有付费习惯,“窃书不算偷”根深蒂固

     

    目前国内数字音乐市场上有多少人会有下载高品质音乐的需求呢,其实大部分人的耳朵不会那么挑剔,只是在手机或者上网同时听听音乐而已,免费的试听和低质音乐服务已经能满足这些需求,选择付费服务的用户实在少之又少。

     

    为高品质音乐买单的群体和那些一口气可以买100张偶像唱片的歌迷数量差不多。既然后者托不起唱片产业,那么我们凭什么让前者托起数字音乐产业?

     

    更何况,中国互联网自2002年推出网络音乐共享平台以来,就已经让网民养成了免费使用各种资源的习惯。为了破解一个软件,可以耗费一天时间寻找各种方式甚至不惜冒着中病毒的危险,也不愿意花几十或者几块钱去买一个正版授权,“窃书不算偷”的思想根深蒂固,完全没有付费享受服务的习惯。

     

    • 二、收费不透明,版权收入分配混乱

     

    除了消费习惯,收费不透明也是业内人士普遍担忧的问题。比如说音著协,这个机构很多时候号称在帮音乐人收钱,但是他收费的标准、结款的方式,包括利润的分配其实都不不透明。目前阶段,必须要解决的是,属于创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利润是不是能够确实分配到创作者手里,而不是被各种机构以以维护版权之名收到他们的口袋里去了。

     

    而放眼国外,之所以欧美的付费下载能健康发展,和他们的行业组织的成熟不无关系。此前有媒体报道,。他们一般用行业8%的音乐收入维持协会的正常经营,剩下的92%收入会根据一套业内共同认可的有效体系分配给产业链各个环节。

     

    其实,音乐网站和唱片公司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大家只是需要找到一个合理的合作分成模式。欧美国家,乃至日本韩国,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体系,只是不知道何时才能在中国推行开来。

     

    据了解,在日本、韩国等国家,音乐版权方在分账中所占比例甚至能够达到90%;在欧美,唱片业的分账比例也普遍超过70%。比如在美国,苹果iTunes几乎一家独大,今年2月份,用户从iTunes下载的歌曲总数突破了250亿首,如果按iTunes上歌曲的普遍定价0.99美元来算,音乐公司拿走0.70美元,苹果留下0.29美元。这么算下来,iTunes这么多年间已经帮音乐公司赚到了100亿美元。

     

    而即便是我国的台湾地区,其音乐著作权授权使用费用也占到了数字音乐服务营收的50%以上。

     

    • 三、版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想收钱也是水中捞月

     

    可是就算排除上述困境,商业模式能够达到合理,用户愿意为音乐买单,但版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音乐创作者想收钱也是水中捞月。

     

    国外的音乐网站也提供着各种包月下载服务,而目前,国内音乐网站基本都采用试听和下载低品质音乐免费,下载高品质音乐收费的模式。而这种状况在国外则是截然不同的。在国外几乎所有的试听网站是不能提供免费下载,听众可以在线试听,但是要下载就一定要花钱去买,如果网站要提供了免费下载,属于违法。而在我国,网络版权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无奈地说,音乐在国外是艺术品,是知识产权,可是在国人眼里,音乐就是空气,和雨雪一样,是大家共有的,这确实有点可悲。只要有一个网站能免费下载,那么其他做收费的网站就很难存活。

     

    总结:



    “唱片公司是做蛋糕的人,音乐网站是开蛋糕店的人,如果这两种人都干不下去了,那些免费吃蛋糕的人将再也没有免费的午饭”。

     

    版权方、网站、用户三者之间存在相当的利益关系,而让这三者之间产生公平合理的交易,才能真正称之为音乐行业的突破,那时候也许才能真正迎来“全面付费”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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