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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免费音乐全部下架,用户,你同意不?

  • 发布时间:2023-04-19 23:50:29

  •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这一刻你是一个最快乐的人,你看见你想看见的,你将它发生……”印象里,总是静静地坐在舞台上, 世界放佛只剩下她和她的吉他, 背景是向深处而去的黑暗。这首真实诚恳的《》曾打动了很多人。谁会想到,这首歌会被百度、虾米、网易云音乐等下架?要知道,环绕这首歌的,是诸如台湾金曲“最佳年度歌曲”、第十三届华语音乐传媒大奖“年度国语歌曲”等诸多光环。个中原因引发歌迷猜想,同时,一个法律上的疑问被提了出来:网易云音乐下架《》,将原本该歌曲所在的“共十首”的专辑《神的游戏》改为“共九首”的行为,是否侵害了用户的权益?让我们一起听听本所易健雄律师怎么说!



    易健雄 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如今,《》已在网易云音乐平台重新上架,《神的游戏》专辑也复归“完整”。但由此引发的“音乐平台下架免费音乐是否侵犯了用户权益”的法律猜想尚未见答案。要证立这一法律猜想,需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单个的网易云音乐用户是否属于《消法》上的消费者?

      网易云音乐域名(http://music.163.com/)系由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由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负责其网页及手机客户端软件开放及运营维护。网易云音乐免费向用户提供音乐推介、试听、下载等服务。根据《消法》第二条,“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应被界定为消费行为。由此条可知,消费者身份的判断取决于其行为性质。个体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才能被界定为《消法》上的消费行为。虽然有关消费行为的“对价”理论未见得所有人都接受,且在实践中有关“对价”的解释也在不断地扩张,但《消法》上的消费客体是“商品或者服务”应无疑义。只要是商品,必定内含“有价”、“交换”之意,而与“商品”并列的“服务”当然也应具有“有偿性”,才可能成为《消法》上的消费客体,进而成为界定消费行为乃至消费者的必要条件。

      那么问题又来了:从直观上看,网易云音乐向用户提供的乃“免费音乐服务”,这是否意味着该音乐服务不具有“有偿性”而不应被纳入《消法》的视野?

    :首先,用户通过注册帐号、登录网页、使用网易云音乐软件等行为,向网易提供了很多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在大数据时代,这类信息的商业价值更加明显;其次,用户看似免费的使用行为,实际上为网易积聚了具有相当商业价值的人气。这些不正是消费者享受网易音乐服务的“对价”?既然有对价,就应该不是免费,。

      乍听之下,这一质疑似颇有说服力,但细思之,会觉得,若以此类思维揣度“对价”、“有偿”等问题,则世上恐无“免费”一说。因世界本就一互相联系之有机整体,若无必要限定,则因果循环没有尽头。如无“免费”,则“有偿”、“对价”也无存在意义,这种解释是整个法律体系所不能接受的。事实上,凡法律上之关系、因果之界定,必在环节上有所截取或裁剪。前述质疑,于网易所面对之整体消费者而言,应可成立,但于特定的个体消费者而言,则失于宽泛。相对于作为个体消费者的用户,网易云音乐提供的服务恐怕还是认定为“免费”妥当些。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网易云音乐就可不顾及用户的感受,以“免费”为挡箭牌,恣意妄为?非也。前已述及,对整体消费者而言,。消费者若觉网易云音乐的前述行为不当,可由代表整体消费者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采取适当措施,促使网易保障其所提供服务的“完整性”;公益诉讼制度若已健全,于此也有适用余地。


      网易云音乐平台《》的下架,如下法理又一次得以出场:个体经由规范而结成社会,致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呈交织之势。虽然有损公共利益者最终必损及个体利益,但在法律程序上,个体未必能以此为由以个人名义申张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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